2026年5月1日,新《海商法》第93条正式实施,沿用30年的“收货人担责”原则全面转向“托运人首责”,国际货代行业迎来关乎生存的风控变革。深耕行业者都清楚,目的港弃货并不罕见,海外市场波动、买家资金链断裂等均可能导致货物无人认领。唯有做好风控,才能从容应对。以下解读,拆解新规核心、梳理风控策略。
一、为什么要改?旧规则的痛点早就藏不住了
旧《海商法》第86条实施三十余载,看似界定了责任归属,实则在实操中让承运人陷入“追责无门”的困境,也让货代频繁被牵连,痛点早已暴露无遗:
1.收货人身份模糊难辨:记名提单下尚可锁定收货人,但在指示提单、不记名提单场景中,承运人往往无法确认真正的货物接收方,即便货物被弃,也找不到明确的起诉对象,维权第一步就陷入僵局。
2.境外收货人追责难:即便侥幸找到境外收货人,跨境诉讼的高昂成本、异国执行的重重阻碍,也让多数承运人望而却步,最终只能转头向国内托运人、货代协商,倒逼货代承担额外沟通成本,甚至被动分摊损失。
3.FOB 条款下的责任真空:不少FOB条款交易中,由国外买家指定货代与船公司,国内发货人仅作为“交货人”,却常常因是货物来源方、订舱关联方,被卷入弃货纠纷,陷入“无责却要担责”的尴尬境地。
新规则正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把责任划分得更清晰,也让承运人在面对弃货时,能第一时间找到明确的责任主体。
二、新旧法条原文:核心区别一目了然
旧《海商法》第 86 条(修改前)
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迟延、拒绝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
新《海商法》第 93 条(修改后)
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托运人承担,但是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收货人已经行使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权利但是迟延、拒绝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处理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
两种场景,责任到底怎么分?用案例说清楚
场景一:买家失联,目的港根本没人来提货
国内 E 货代接受国内某服装工厂委托,以 CIF 条款代理出口一批服装至美国,货物到港后,美国 F 买家(收货人)因资金链断裂直接失联,无人前往目的港办理清关和提货手续,E 货代作为托运人相关责任主体,面临承运人追责。
Ø 旧法下:承运人只能找美国 F 买家追责,但 F 买家在境外,诉讼和执行成本极高,最后往往是船公司扣货拍卖,不足部分再联系国内 E 货代协商,双方反复扯皮,货代需承担额外沟通成本,甚至可能被牵连承担部分费用。
Ø 新法下:承运人可以直接将货物卸到目的港仓库,产生的堆存费、滞箱费、处置费等相关费用,可第一时间找托运人相关责任主体(即国内 E 货代)承担,但前提是承运人必须及时通知 E 货代货物无人提取的情况,货代接到通知后可及时采取处置措施,降低损失。
场景二:买家清关后又反悔,拒绝提货
国内 G 货代接受国内某电子厂商委托,代理出口一批电子产品至欧洲,货物到港后,欧洲 H 买家(收货人)已向船公司出示提单,办理完成清关手续,此时因市场价格暴跌,H 买家直接通知船公司“不要货了”,明确拒绝前往仓库提货,G 货代面临承运人关于费用追偿的咨询。
Ø 旧法下:不管 H 买家有没有“现身”办理清关,所有因未提货产生的费用都需找 H 买家承担,但 H 买家已明确弃货,船公司仍面临执行难的问题,部分承运人会转而向 G 货代施压,货代陷入被动。
Ø 新法下:因为 H 买家已经行使了运输合同权利(出示提单、办理清关),此时的迟延/拒绝提货,产生的所有费用(堆存费、滞箱费等)和货物风险,均由收货人 H 买家自行承担,与国内 G 货代无任何关联,货代无需承担额外责任。

三、责任主体反转,托运人成首要责任人
新《海商法》第93条明确:卸货港无人提货时,原则上由托运人承担费用和风险;仅当收货人已行使运输合同权利且迟延、拒绝提货时,才由收货人承担。这一修订明确了收货人作为合同利益第三人的地位,打破了原《海商法》“收货人担责”的原则——原条款因海外收货人失联、不配合,导致船东索赔无门。
很多货代误以为“托运人”仅指货主,实则新《海商法》第42条明确两类托运人:
1.契约托运人(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者,含以自身名义订舱的货代)
2.实际托运人(交货物给承运人的货主)。
提单持有人未在目的港提货,相关费用和风险由托运人承担,承运人追偿降获法律依据。这意味着,货代若以自身名义订舱,即被认定为契约托运人,一旦弃货,将成为船公司首要追偿对象。
四、新规对货代责任的核心影响,这些细节必须注意
面对新规,货代核心是厘清身份、守住责任边界,以下3条可落地的风控策略,
第一,明确告知客户风险边界。主动向货主、客户解读新法核心变化,尤其重点说明FOB条款下的风险差异,打破客户“弃货与己无关”的认知误区,避免因客户认知偏差导致自身被牵连。
第二,规范订舱协议条款。与船公司签订订舱协议时,明确约定承运人通知义务的履行方式(如书面、邮件)和时效,全程保留通知记录,避免后续因“未及时通知”产生纠纷,为自身维权留存证据。
第三,提前制定弃货应急预案。针对高风险货物(如易贬值、易变质货物)、高风险贸易伙伴,提前与托运人沟通弃货处理方案,明确货物处置流程、费用承担方式,从源头规避损失。
结语:风控先行,方能行稳致远
新《海商法》的修订,不是对货代行业的“约束”,而是行业规范化发展的“倒逼”。如今,货代行业已正式告别“粗放经营”,迈入“风控为王”的新时代。当前新规落地进入倒计时,货代唯有主动学习、厘清边界、做好防控,才能稳健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