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跨境物流合作中,因目的港额外费用与集装箱损坏责任产生的支付纠纷并不少见。
2025年7月,代理A 与代理B 达成合作并签订《代理协议》,在美国—南非航线上互为代理。
2025年8月,代理A(操作方) 为代理B(委托方) 安排一票货物 4×20GP 自迈阿密运至德班,运输条款为 FOB。
货物顺利抵达目的港后,代理B 支付了相关费用。但在结算阶段,代理B 以两项费用超出原始报价为由,在未取得代理A书面确认的情况下,直接从应付的海运费中直接扣减:目的港费用差额、集装箱损坏维修费合计扣减2500USD。
对此扣款行为,代理A提出异议,并向平台提交申诉。
争议焦点
一、对于目的港杂费差额
代理A认为:
费用调整代理B应提前书面通知并获得确认;
对差价部分可以协商分摊,但反对单方面全额扣款,该行为违反双方结算约定。
代理B则认为:
实际 DO费及柜租高于原始报价;
费用发生后已通知代理A,但未得到及时解决。
在 FOB条款下,目的港费用应由收货方承担。
争议核心在于:
费用变更是否经过双方确认,代理方是否有权单方面扣款,同时也暴露出FOB条款下对“目的港本地费用”责任的模糊界定。
二、对于集装箱损坏费用
代理A(操作方)认为:
集装箱状况由船公司目的港代理认定,订舱代理无法控制。
若提箱时已存在损坏,应由提箱方(发货人或其代理)承担,并且扣款未获得事先授权。
代理B(委托方)认为:
损坏属于旧损,提箱时已有照片,船公司强制收取维修费。
因收货人拒绝承担费用,只能从应付账款中扣除。
本项目争议核心在于:
损坏责任证据链是否完整,以及扣款行为是否有依据。

平台介入与解决过程
平台风险控制团队在收到申诉后,对案件材料进行了完整审查。
1. 时效性审查
本案提单日期为 2025-08-26,申诉时间在规定期限(90-150天)内,符合平台合作风险保障服务受理条件。
2. 证据链审查
平台重点审查了以下关键材料:
● 原始报价单
● 费用收据及船公司账单
● 双方沟通记录
● 集装箱照片与设备交接单(EIR)
最终审查结果显示:
● 两笔费用均未在原始报价中列明
● 费用产生前未取得代理A书面确认
● 集装箱损坏缺少完整提箱EIR记录及六面照片
因此,代理B无法证明费用责任归属于代理A,且扣款行为未获得对方确认。
3. 平台判定
依据平台交易规则及国际物流行业惯例,平台判定:
代理B无权单方面扣减海运费,两笔争议费用证据不足。
平台最终裁定:
代理B需向代理A支付被扣款项 2500USD。
在平台协调下,代理A 也愿意承担部分箱损,最终双方达成一致,代理B最终完成补付款项,纠纷得到解决。
案例警示
1. FOB条款 ≠ 费用责任自动转移
FOB仅界定货物风险转移节点,并不自动划分所有目的港费用责任。
代理合作中必须明确:DO费、柜租、文件费、港杂费等项目的 收费标准或计算方式。
2. 费用调整必须形成书面确认
任何费用变更都应遵循:事前通知 → 双方确认 → 费用凭证。缺少确认环节,单方扣款极易引发纠纷。
3. 集装箱损坏必须保存“证据三件套”
为明确责任,建议保留:
提箱时:集装箱六面照片(带时间地点水印)
装货后:封铅+箱门照片
还箱时:船公司EIR设备交接单,如有损坏提供损坏报告(DR)任何一环缺失,在争议中都将处于被动。
跨境物流交易中,很多纠纷并不是因为金额巨大,而是源于 费用确认不清、流程不规范,清晰的费用确认流程和完整证据链,往往比事后争论更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