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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评选旨在系统梳理和表彰在全球化进程中表现卓越的物流企业及核心管理者

解决方案

货代必看!巴西航线无单放货纠纷

货代必看!巴西航线无单放货纠纷

25-Dec-2025

一票中国出口巴西的货物,在托运人仍持有全套正本提单的情况下,被目的港法院强制放货。该案二审最终判决承运人免责,打破了“无单放货必然败诉”的行业惯性认知,对拉美航线货代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一、风险回顾:正本提单在手,货却被法院放行

托运人A与巴西买方签订FOB合同,货值约12.5万美元,付款条件为30%预付+70%见提单复印件付款。

A公司收取预付款后,委托国内货代C订舱,C以无船承运人身份签发全套正本提单并交付A。

货物抵达巴西后,买方因经营困难进入司法恢复程序(类似破产重整)。巴西法院认定该批货物属于维持企业经营的必要资产,直接向港口监管人下达强制放货命令。在未出示任何正本提单的情况下,货物被放行并提走,而托运人仍持有全套正本提单。


二、托运人起诉:典型“无单放货”索赔路径

托运人A随即起诉承运人货代,主张:

在托运人合法持有全套正本提单、且已明确指示“不放单不放货”的情况下,货物被无单放行,构成无单放货,应赔偿未收回的70%货款损失。

一审法院支持该观点,认为:承运人未凭提单或等同提货凭证放货;巴西法院判决不当然构成《海商法》免责事由;承运人未充分履行通知、协助义务。

案件看似成为一宗“标准无单放货败诉案例”,但二审出现关键逆转。


三、二审改判:承运人免责的三大核心理由

1. 司法强制放货属于法定免责事由

二审法院适用《海商法》第51条,认定:因司法行为或政府强制措施导致货物无法交付,承运人可免责。本案中,放货并非承运人自主决定,而是基于巴西法院在司法恢复程序中作出的强制命令,执行主体为港口海关监管人,属于司法强制措施。

2. 证据链完整,证明已丧失对货物的控制权

承运人提交了可被中国法院采信的完整境外证据,包括:经公证认证的巴西律师法律意见书;巴西法院判决及强制放货令;港口海关监管人出具的货物接管、放货及集装箱流转记录。法院据此认定:自司法命令介入起,承运人已客观上无法控制货物,放货结果不归因于承运人行为。

3. 通知存在瑕疵,但不足以认定承运人有过错

托运人主张承运人未充分告知涉诉进展。二审法院认为:

承运人已通过可追溯方式提示司法风险,并在目的港采取上诉、抗辩等救济措施。即便通知不够完整,也不足以认定其行为与货物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即使托运人介入诉讼,亦无法改变司法恢复程序下的放货结果。

四、风控总结:货代必须提前做好的四件事

1.“不放单不放货”并非绝对安全

在部分国家,司法权力可能突破提单控制权。应在运输合同或订舱确认中明确:

因目的港司法或政府强制程序导致放货,承运人在无过错前提下免责;

托运人须配合提供文件协助应对司法程序;争议适用中国法并约定中国仲裁/法院管辖。

2.高风险国家需强化前端风险提示

针对巴西、南美等司法程序复杂地区,应前置以下风控动作:货到港后实时监控箱货状态;出现司法介入迹象立即启动应急机制;提前提示FOB托运人司法风险,建议配置出口信用保险。

3. 及时固化“失控证据链”

一旦发生司法介入,第一时间:留存法院判决及强制命令全文;固定港口监管人接管与放货记录;通过邮件等可追溯方式告知托运人。

4. 风控前移,条款先行

建议在托运协议中明确司法强制放货免责条款,并对高风险航线配套:

预付运费、信保订单、信用保险等措施,降低系统性风险。

结语

本案中承运人虽最终胜诉,但历经两审、耗时近三年,付出了高昂的时间与法律成本。对货代而言,跨境运输的风控核心不在“事后免责”,而在提前识别不可控风险、留存证据、主动沟通并通过合同机制前置分配风险。唯有如此,才能在复杂的跨境司法环境中,实现业务发展与风险可控的平衡。

平台会员分享 :巴西进口的提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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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o_logistics_t:货代必看!巴西航线无单放货纠纷seo_logistics_d:一票中国出口巴西的货物,在托运人仍持有全套正本提单的情况下,被目的港法院强制放货。该案二审最终判决承运人免责,打破了“无单放货必然败诉”的行业惯性认知,对拉美航线货代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一、风险回顾:正本提单在手,货却被法院放行托运人A与巴keyword:无单放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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