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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物流行业 30&30 系列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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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评选旨在系统梳理和表彰在全球化进程中表现卓越的物流企业及核心管理者

解决方案

不付款就不放货?货代被判,到账金额全退!

不付款就不放货?货代被判,到账金额全退!

3-Nov-2025

“不付款不放货”——听起来是货代的“最后防线”,可一旦走上法庭,它却可能变成违法的“胁迫行为”。近日,一起货代因扣货催款被判“胁迫”的案件引发热议。判决结果不仅让人意外,更为货代企业敲响了警钟。


一、 案情回顾:“旧账”引发的扣货风波

1. 业务关系复杂,埋下风险隐患

出口贸易方B公司从防护用品生产商A公司(工厂方)采购一批口罩出口美国业务由贸易方B公司委托上海货代C操作。由于出口申报便利,提单托运人被填写为“A公司”,但实际委托与付款方均为B公司。

2. 新业务被扣货,旧账再被翻出

几个月后,A公司通过另一货代D委托货代C公司出运孟加拉货物。就在截关前,货代C突然要求委托方D支付上一票纽约业务的“超期用箱费”42,240人民币,否则不予进港。为不影响交期,A公司被迫付款,事后提起诉讼。

3. 双方各执一词

A公司主张:纽约业务费用应由贸易方B承担,自己与该票无关;C公司辩称:提单显示A公司为托运人,依法应承担用箱费,并有权留置货物。


二、 裁判逻辑:界定“胁迫”与“留置权”

经过审理后作出三点关键认定:

1.托运人身份不成立

提单显示并不代表实际委托人。结合往来账单、沟通记录等证据,A公司与纽约业务无直接委托关系。

2.费用主体错误

超期用箱费属于收货人提货后迟延还箱所致,应由收货人承担,与A公司无关。

3.“扣货催款”构成胁迫

法院认为:货代C并无A公司债权,却以“不给钱就不放货”为由限制货物流通,迫使其付款。这一行为符合“以损害相威胁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定义,构成胁迫行为。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该付款行为,货代C返还A公司人民币42,240元并承担利息。



三、 风险拆解:留置权≠随意扣货权

很多货代误以为“留置权”能解决一切账款问题,但在法律上,这是一把双刃剑。

1. 留置权的适用条件十分严格

根据《民法典》《海商法》规定,行使留置权需满足:

  • 留置货物属于债务人;
  • 债权已到期;
  • 留置货物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C公司不符合任一条件,属于违法留置。

2. 提单托运人≠实际委托人

货代应以订舱指令、合同、收款方和付款流水为准,确认费用责任人,而非仅凭提单表面信息。

3. “不付款不放货”可被认定为胁迫

“不付款就不放货”属于典型胁迫情形,货代一旦被认定,原本以为追回的款项反而要“连本带利”退回。


四、 风控提示:四步远离“扣货陷阱”

结合本案,货代企业在操作和结算阶段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 明确业务归属

在系统中标注委托方、付款责任人,避免混淆。

2. 规范账款追讨

对于旧账,应走书面催款、律师函、诉讼或仲裁等正规途径,而非通过“扣货”“滞柜”方式。

3. 审查留置权条件

逐一核查是否同一法律关系、债务是否到期、货物是否属于债务人等条件。避免胁迫留置。

4. 保留沟通证据

保留订舱单、账单、邮件及沟通记录,尤其能证明委托方身份的文件,建议保存至少半年以上。


这起案件提醒货代同行:扣货”绝非欠款解决捷径,反而易因操作不当引发违法风险。任何超出合法留置权范围的“扣货催款”,都可能被认定为胁迫,导致得不偿失。

seo_logistics_t:不付款就不放货?货代被判,到账金额全退!seo_logistics_d:“不付款不放货”——听起来是货代的“最后防线”,可一旦走上法庭,它却可能变成违法的“胁迫行为”。近日,一起货代因扣货催款被判“胁迫”的案件引发热议。判决结果不仅让人意外,更为货代企业敲响了警钟。一、 案情回顾:“旧账”引发的扣货风波1. 业keyword:付款放单 放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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